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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攻略] 要离职,先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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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23:5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来要从单位离职非常方便。按照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仍然有许多员工抱怨,辞职,并非说走就能走。

  “在开离职证明之前,公司总是设置很多道"槛"让我们迈,能迈过去就走,迈不过去,继续干”。克扣部分工资,让员工偿还培训费、甚至各种福利,比比皆是,还有单位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供尿检结果,合格了才批准离职。

  铁打的战场流水的兵,双方遵守劳动合同法大家都轻松—为何辞职非得演成一出狗血的分手肥皂剧?

  设关卡

  要离职,先尿检

  “早早就跟单位说了要辞职。”今年9月,在一家小医院工作的魏女士要离职了,在办理各种离职手续时,却被单位要求进行尿检,这让她百思不得其解,“又不是入职,为什么还要提供尿检体检结果?”闻讯的同事们也觉得又纳闷又“好笑”。她的同事孙先生说,“还真没听说过,尿检是为了什么?都要离职了,身体好不好跟单位没多大关系吧?”更多的同事猜测,这是否为单位故意为难欲离职的员工?

  记者了解到,如今大多数单位只要求员工办理提交辞职报告手续、办理各类证件退还(如员工卡)以及党组织关系的调离等人事手续,之后员工便可顺利开具离职证明离开所在单位。在该医院工作已好几年的魏女士已婚已育,虽未到劳动合同期限便离职,但已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提前时间向单位提出了书面离职申请,“但没想到还有这样"离奇"的手续”。至今她还想不通单位此规定的根据和出发点,但为了能顺利离职她还是配合单位完成了尿检并提交了结果。

  单位称严格执行计生政策

  对此,魏女士原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人解释道,“离职时让员工进行尿检,并不是要为难员工” 。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单位针对育龄且已生育的女员工的离职措施,“因魏女士已经生育,按照目前的计生政策不能超生,因此我们是从计生方面的考虑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果魏女士将来查出违背计生政策而且推算时间是在我们单位时发生的,则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因此,单位在管理上较为严格”。

  该负责人反复解释,人才流动很正常,单位在员工离职时设置这道程序并不是要为难员工,而是针对已婚已育的女员工开展的正常的办理离职的一个程序。

  “钱”挡道

  人可走,先“还钱”

  何先生于2011年起供职于现在的公司,劳动合同签了5年,2016年才到期。自觉在公司难有上升空间和发展前景的他,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盘算着要辞职,但至今他都没有递交辞职申请。

  究其原因,因为一番打听之下他得知,要离职,并没有那么容易。“我们公司有个规定,如果要在合同到期前辞职,则要退还员工在公司期间出去"考察"的费用”。据何先生介绍,每年公司都会组织一次外出考察了解其他省市工程项目的活动,“考察后公司也会给予福利,比如在当地游玩几天,一般考察一趟的费用在一万元以上,均是公司出资”。掐指一算,何先生到目前为止已外出“考察”两次,这笔费用加起来将近3万。“要离职还得退将近3万,太不划算,但不离职又感觉没发展前景。”为此,何先生已纠结近一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就能走,但在我们公司哪里有那么容易!虽然同事们也说可以告公司,但大家都怕"麻烦",个别非常想离职的干脆"还钱"走人,我还是继续熬到合同到期吧”。

  提前离职要赔“跳槽费”

  “谁说想走就能走?优秀人才走起来更难。”在美容行业浸淫六七年的徐先生至今已跳槽三次,从广州跳到南京后又跳回了广州。

  在上一家公司,他已做到企业管理高层,签约年薪已达40万元,今年年初他被广州一家公司从南京挖角而来,“虽然我也提前了30天通知公司要离职,但公司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放人",什么"合同没到期不能放人",或者"要走的话钱就不发了",还威胁不能去同行的企业发展。”原以为公司只是“吓唬吓唬”自己,去意已决的他没想到最后还是被克扣去年半年的收入,整整20万元,“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就行,我申请离职也是走了程序,没想到走起来还是这么难”。还好“挖角”的广州企业为他支付了这笔“跳槽费”,他才一身轻松地离职。

  徐先生说,自己是幸运的,但并非所有“下家”都愿意补偿“跳槽费”,很多员工也因此亏了就亏了。同样在此行的伍小姐就说,自己每跳一次槽都要被扣半个月工资,自己懂劳动合同法也没用,奈何公司不遵守,“如果要去告原来的单位又觉得麻烦,我们大多数人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损失也就认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都会克扣工资、各类培训费等,这种做法的根据和理由不得而知,但结果无一不是让打算离职的员工走得不“痛快”。

  律师

  从特殊岗位离职

  才需体检

  尽管绝大部分企业都能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过员工离职时被为难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昨天,知名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进行书面申请提出离职,则基于劳动自由就不存在用人单位同意不同意离职或是设置其他先决条件阻碍劳动者。他介绍,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书面提出申请30天后辞职就生效了,劳动者在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在生效后15天内单位必须要完成办理手续,当然劳动者也要配合,包括工作的交接、档案转移以及离职证明等,在15天内必须完成。

  “有些企业在员工提出辞职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体检的,但前提是该员工之前所在岗位为特殊岗位,容易发生职业病的岗位,例如珠宝行业,离职的时候单位会要求体检证明是否在职期间患上尘肺病等职业病,以防止几年后员工回来起诉单位,说自己是在原岗位患上的职业病。因此,特殊岗位的企业会要求在离职时进行体检。至于尿检则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内,员工可以不配合单位完成”。

  他还表示,如果单位因此迟迟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进行赔偿。

  克扣“福利费”、工资

  均属违法

  对于众多企业在员工离职的时候采取“用钱挡道”的方法阻拦,克扣工资甚至福利等,肖胜方表示,企业组织旅游本是公司人文关怀的好方式,但最后演变成要求在离职时“还钱”,显然是不合法的。

  肖胜方表示,在劳动合同法中,提前离职只有一种情况是可能让员工归还的费用,这种情况就是培训费。“但要求归还培训费也是有前提的,不是说单位的同事教了你两天你上岗了就得扣除培训费了,前提是在劳动合同中设有培训条款,并明确规定进行此类培训后要服务单位多长时间否则则需归还培训费”。肖胜方解释,此类培训是指脱产的专职培训,例如,相应技能培训3至6个月,甚至送往国外进行培训等,参与了此类培训后,但又没有达到公司要求规定的服务年限则单位可提出要求归还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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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31 12:46:59 | 只看该作者
又长知识了!!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23:11:07 | 只看该作者
雷绍金 发表于 2013-10-31 12:46
又长知识了!!

对滴哇。不过这应该也是算是应势而生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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