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564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4496元,下限不得低于256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4496元;第二档为4832元;第三档为2899元;第四档为2564元。当期缴费年度内,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564元。 四、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040元。 五、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4832元。对2014年7月1日至文发前已按原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应按新基数重新计算基础养老金并从领取待遇之月起补发差额。 六、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626元。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根据省、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的具体调整办法,其中武进区的调整办法需报市审核同意后施行,其他地区的调整办法报市备案。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