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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王某的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撤销企业对其辞退的处理决定或给付3.5万元的一次性工伤赔偿。 申诉人1996年2月在该企业操作印刷设备时,不慎将右手挤伤,经莱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事故发生后,被诉单位全额承担了申诉人工伤治疗 的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左右。申诉人伤愈后,单位继续留用,并根据申诉人部分伤残的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此后申诉人多次违纪,单位多次给予批评教育, 但考虑到申诉人的工伤伤残,仅形成文字处理决定,给予罚款处理。被诉单位生产塑料制品,属防火一级单位,而王某自1999年以来,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在厂 区内吸烟;出现废品也不捡出,以致货物在出口时被验货单位发现而影响交货期等,给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被诉单位于1999年7月将其辞退。
为此,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给付一次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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