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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企业未向员工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拿不到加班工资愤然辞职的某机械公司女工曹某,要求公司补上加班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据法院介绍,这家公司目前有多名职工正采取类似的诉讼维权行动。 曹某早在2005年9月就到这家当时尚在组建的机械公司工作,2006年6月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一年,岗位为操作工,工资为计件制。在工作期间,曹某每个周末都要加班,平时也经常要延长工作时间,但公司却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她多次与公司交涉,但没有结果,去年11月愤然辞职后,曹某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她不服,就向法院起诉了。
公司方面向法院解释,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全年的工作时间,曹某不存在加班的情况,所以公司无须向曹某支付加班工资。法院指出,公司方面提出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是一种工时制度,公司方需要提供记录职工上班时间及调休情况的详细证据。但公司方面并没拿出相关的证据。
公司方面还向法院提出,曹某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辞职,公司不但不应向曹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反过来,曹某还应支付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元。法院指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曹某的考勤卡可以证明曹某每周六均在上班,公司方面并未按休息日上班200%的工资标准支付曹某工资,曹某为此辞职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定,机械公司除支付曹某加班工资外,还应支付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的判决是让机械公司支付曹某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4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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