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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可以再约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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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22:3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L在A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她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至今年10月期满。9月份,公司人事部通知L:“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从下个月开始,升任你担任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L听后很高兴,并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
未曾想到,她做销售是一把好手,但当市场主管后却连连出错,公司于是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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