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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张几年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企业与小张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协议,主要从事服装缝制工作。劳务协议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两年协议。2006年7月上旬,小张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时,发现企业几年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小张去找企业人事部门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回答小张你是劳务工,我们没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没有同意小张的要求。
小张虽经多次与企业交涉但未果,只能求助于劳动仲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过审查仲裁委员会依法追加了劳务中介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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