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还需继续“服役”吗? 2004年9月,A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了提高A的工作技能,2005年9月,该公司把A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A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A必须
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A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A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07年9月,A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A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A的服务期还未满,A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A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 A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