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方:袁某某、孙某某、均系某电视机厂驻某市维修部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某电视机厂,法定代表人:陈某,男,50岁,厂长 某电视机厂自1994年3月停发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袁某某、孙某某二人的工资性补贴,他们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正裁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发其被扣发的工资性补贴。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1991年11月,袁某某、孙某某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招收为某电视机厂的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合同规定,他们将被派到某市维修部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厂里按月寄给,其中包括发给合同制工人月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1994年3月以后,厂方因产品销路不好,经济效益下降,自1994年3月起停发了他们的工资性补贴。 [处理结果] 经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1.某电视机厂不履行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应当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某电视机厂,自1994年3月恢复袁某某、孙某某两人的基本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3.仲裁费60元,由某电视机厂全部承担。
某电视机厂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无效,该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建议当事人向某电视机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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