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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08年年初原材料上涨、用人成本上升以及出口订单大幅度降低的影响,2008年3月,上海市L公司决定将一条生产线停工半年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并通知该条生产线八十余名员工回家休息,等待公司上班通知。在此期间,公司并未给员工支付任何工资。2008年9月,公司经营状况并无好转,于是在9月底,公司通知该生产线八十余名员工公司裁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后与以上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10月,以上八十余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集体劳动仲裁,要求L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008年3月至9月公司停产期间的工资。
本期问题: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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