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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12年初,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伤残津贴人均增加273元/月,人均月伤残津贴达到279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增加150元/月,人均月抚恤金达到1582元,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上海
2012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天津
1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退休人员工伤待遇,根据伤残等级此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以上。
新标准调整范围为2010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为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544元的提高到1544元。此外,此次调整还涉及2010年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两项待遇的支付渠道为: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州
广州市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12年)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计算,合计436200元。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30%,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深圳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深圳2009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23元,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2012年的统计暂末出来。
南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备注:自2011年7月起,南京市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
苏州
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152.5元、1722元、1291.5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89%的,予以补足。
杭州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十级伤残的,支付2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为5955.2元(2*2977.6元/月)。
济南
山东省将连续第八年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为近年来最高。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由原来主要局限在企业,扩展到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太原
将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比例,提高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待遇调整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同时,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时,将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
按照规定,各市2012年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1级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武汉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以上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厦门
本次调整的对象是已计发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以及按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规定,已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计发待遇后,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郑州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成都
1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27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90%(本人)
2级25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5%
3级23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0%
4级2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75%
重庆
从1日起,重庆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有提高,涉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标准。其中,一至六级伤残津贴均有提高,一级增幅最高,每月增200元。
伤残津贴标准方面,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1590元、二级1501元、三级1413元、四级1324元、五级1236元、六级1060元。如果调整后低于这个标准的,就要调整到这个标准。
长沙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湖南省的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8个月的本人工资。
计算:本人工资X(8+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受年龄影响,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合肥
从2011年7月1日起,合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开始调整,该市人社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下文,确定本次调整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一级伤残增加210元,二级伤残增加200元,三级伤残增加190元,四级伤残增加180元。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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