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于2009年6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在此工作期间,虽没有犯过大错误,但工作不积极,懒散,其负责人对其工作态度表现相当不满,在2010年4月1日检查行为规范过程中,发现刘某仓库门紧闭,进去发现刘某不在工作岗位,在另一间办公室睡觉,当场逮住。故其负责人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了解大体情况后,与其谈话,以工作期间不在岗,忙其它事宜为由,予以辞退。刘某当时承认自己失误,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离职,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但事后刘某对A公司提起仲裁,仲裁理由,A公司强迫其签字离职;要求A公司给其一定的经济赔偿;在其任职期间的延时加班,折算加班费予以发放。 问题:
1、人力资源部以工作期间不在岗为由,辞退刘某是否合理。
2、刘某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
3、HR在工作中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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