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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买断工龄 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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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1:07: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某是北京市某公司员工,已在公司工作了20多年,因为家人移民到国外,因此2011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买断工龄费用及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陈某自己主动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现在已没有买断工龄一说,也无需支付买断工龄费用。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陈某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点评】

由于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陈某买断工龄的相关费用?

我们认为公司无需支付买断工龄相关费用。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基础上,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之时,由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费用而重新计算连续工龄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

但现如今工龄是不能买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强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成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种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公司正常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在陈某提出辞职之后,无需向其支付买断工龄相关费用。


有问必答

【提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找人替班,该履行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亲自履行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找人代替履行合同,显然违背了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合同一方如有异议,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找人替班,违反了劳动合同亲自履行原则,该履行行为视为无效,但并非替班行为不问缘由一律认定为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事后认可该替班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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