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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先生在B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2006年7月,A先生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两个月后期满,此时A先生得知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合同。于是,A先生便于该月口头向B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与一个月后正式离职。A先生离职后,B公司遂为A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同年9月某日,B公司突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原来,A先生以“B公司无故辞退他”为由,将B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B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3个月工资)。劳动仲裁开庭时,A先生提供了B公司开具的退工证明,证明系B公司辞退了他。此时,B公司拿不出A先生提出辞职的书面证明,当然也不能对开具“退工证明”做出有效解释。最后,劳动仲裁根据A先生与B公司各自提供的证据,以及劳动那个争议纠纷“有利于劳动者的”的原则,支持了A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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