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2311|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例库] 电子邮件订合同,依法受保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1:0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2-12-29 06:08 编辑

[案情]
原告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从事建筑装璜工程施工、设计的公司,其享有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被告江苏中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欲对其所有的中加宾馆进行装修。自2007年3月起,原、被告双方就装饰设计事宜开始了磋商。2007年4月26日9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叶明收到一份电子邮件,该邮件发件人为“ZC CAO”(原告主张此系被告公司的副经理曹照春),主题为“修改后的中加宾馆装饰设计合同”,正文为“叶经理好!请查阅,并请签字盖章。加请带法人委托书”,附件为“设计合同”。设计合同中注明工程名称为“南通中加宾馆装饰设计工程”,建设方(甲方)为“江苏中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方(乙方)为“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南通中加宾馆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设计范围及内容为“1.酒店一、二、三、四、五层(含酒店家俱、饰品制作及布置图);2.大堂入口、楼顶霓虹灯;3.CI设计”,设计费为“16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及设计费支付时间。此后,原告按照电子邮件约定的时间将一套设计图纸(约150余张)提供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原告数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设计费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分歧]
原、被告之间有无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而有没有设计费16万元的约定。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5 23:53:1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是经济合同范围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8:44:09 | 只看该作者
喻蕾 发表于 2012-12-25 23:53
这个应该是经济合同范围

是的,我考虑到的是,有公司和外聘外地的员工通过邮件沟通,也会有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2-24 04:30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