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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员工入职登记表风险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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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7 12:22: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员工入职登记表
员工入职登记表是指在新员工入职时所填写的,以员工个人信息为内容的登记表格。员工登记表的主要作用在于以员工亲笔书写的方式固定员工信息,公司有权将其作为证据用以追究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该证据证据效力大小,由仲裁庭或者法院认定。员工登记表的内容与员工入职前所提供的简历内容是基本一致的,通常包括与公司决定录用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学历、工作履历、从业资格、培训经历、健康状况等,其中工作履历有时会详细记载雇主名称、职位、起止时间和离职原因。如果公司发现员工在该登记表中所填的的诸如学历、外语水平、职称证书关键信息存在虚假,可能会主张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存在欺诈情形,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些公司为了在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增加胜诉把握,其还会在员工登记表中列明员工提供证书的清单及其编号,并设置承诺条款且由员工亲笔签名,写明员工“知晓登记表记载事实为公司决定录用的唯一依据,保证所提供信息不存在会造成公司误解的任何遗漏,也不存在任何程度的虚假陈述,否则将视为欺诈,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劳动者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应如实填入自身信息,以防止公司主张劳动者欺诈。还应当注意的是,员工登记表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在公司仅让劳动者填写了劳动登记表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入职登记表不等同劳动合同

案例:王某于2009年3月28日进入某公司务工,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让其填写了一份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约定姜某工作期限为两年,即自2009年3月28日至2010年3月28日止,同时约定王某的职务为销售经理,月工资为5000元,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该公司未按月支付王某工资,仅每月支付其50%工资作为生活费。2009年7月28日姜某因某公司开发室合并而停工,王某要求结算工资,该公司同意。王某3月28日至7月28日的工资总额为20,000元,扣除已借支10,000元,剩余工资为10,000元,该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出具了该工资结算单,并于当日支付了姜某工作期间的全部剩余工资10,000元,王某也在该工资结算单上签字注明“工资清”字样,王某领取了该款项后便离开公司。

2009年9月3日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09年3月28日至7月28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0000元(40000元扣除已领取20000元)。

请问: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双倍工资?

分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全部工资后,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引发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员工登记表是劳动者在入职时单方登记的表格,用人单位未在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该登记表仅有一份,且其并不具备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九项内容,不能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故员工登记表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将其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要件,故本案中王某的员工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工资后,劳动者是否有权申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劳动者同时可以申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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