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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交叉时,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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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26 21:5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诉人周某系内蒙古第二机械制造厂职工,于1991年6月1日被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借调,三方共同签订《借调人员协议书》,约定在借调期间,周某的工资福利及劳保持遇均由借调单位承担,周某向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交纳劳务费及劳动保险基金。若周某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和其他意外事故,那么所有花费由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承担,待周某康复后方可介绍回原单位。



1992年10月11日,周某在出差包头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八级伤残。经借调单位同意,周某在包头市某医院治疗。1993年4月26日,周某医疗终结。1994年8月10日,交通事故处理完毕。1995年2月10日,借调双方单位达成解决此问题的协议,要求周某返回原单位,被周某拒绝。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借调单位继续承担其工伤待遇等。



(2)难点问题分析

①周某与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和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分别是什么关系?



从上述案情看,周某系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的职工,于1991年6月1日借调至深圳北方投资开发公司。因此,周某与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有劳动关系;与该投资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由于周某的工资发放由深圳北方投资公司负责,所以周某申请仲裁应在深圳进行,被诉人应为内蒙第二机械制造厂,该厂应到深圳市应诉,深圳北方投资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周某在医疗终结,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借调期已满的情况下,要求借调单位继续承担其工伤待遇,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三方的《借调人员协议书》约定,在借调期内周某发生工伤和其他意外事故,所需费用由借调单位承担。因此,在周某的医疗终结,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借调期已满时,周某要求深圳北方投资公司继续承担其工伤待遇是不合适的,仲裁委员会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4

(1)案情简介

某职工与北京的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深圳某单位从事工作。该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北京的用人单位发放,其余工资部分由深圳某单位发放。目前该职工与深圳某单位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2)难点问题分析

①   该职工与北京的用人单位和深圳的某单位分别是什么关系?

由于职工是与北京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该职工与北京的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由于该职工是被派往深圳某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所以该职工与深圳的某单位是一种劳动关系。



②职工申请仲裁应向哪个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由于此案比较特殊,职工的工资分两部分分别由北京和深圳的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也分别在两地,所以两地的仲裁委员会均有理由受理该职工的仲裁申诉。然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是在深圳,本人也身在深圳,从方便职工的角度看,职工向深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更好一些,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应通知被诉人即北京的用人单位到深圳应诉,并要求深圳的某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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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27 08:30:5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板凳
发表于 2013-4-2 09:12:35 | 只看该作者
一直在看
地板
发表于 2013-4-3 04:54:27 | 只看该作者
OMG!介是啥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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