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已超十年仍没签长期合同
来自河北保定的刘万运2001年6月入职北京电参公司从事售后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4月1日,电参公司为甲方、刘万运为乙方、奥奇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甲方变更为丙方……乙方在丙方处的工作岗位及薪酬福利仍按在原甲方处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丙方处的工作年限”。刘万运每月工资标准为68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到2011年6月17日,刘万运的工作年限就满10年了。但让刘万运没想到的是,2011年6月25日,奥奇公司再次与他签合同,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签了个三年期的合同。2012年5月刘万运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成合意,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刘万运起诉到法院,主张2011年6月17日其工作年限已达到10年,故奥奇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奥奇公司却不同意,称三年期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2012年8月20日的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员询问刘万运“公司有没有逼迫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万运答“签字是自愿的”。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刘万运的请求。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瞄准了此例外情形,想方设法让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化的合同范本,让劳动者本人在上面签字承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案例中,劳动者均提出虽然当时知道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为了继续工作,免遭辞退而失业,不得不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在书面材料上签字,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刘万运之所以败诉,关键点在于他无法证明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之久,他一直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本案给劳动者的一个提醒是必须保留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证据,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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