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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跨国企业录用了五位大学生,2008年3月1日签订协议,试用期3个月,2008年3月25日到上海分公司报到,2008年3月26日正式上班。4月1日公司由于发展需要,决定送新来的五位大学生出国培训,签订的协议内注明由于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五位大学生必须在此单位服务满10年,否则要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培训费用共花了五十万,第二天五位大学生就踏上了培训的征途,2008年4月26日,大学生成功的培训回国,继续工作,由于工作出色,别家单位以高薪向他们抛出了橄榄枝,5月初,五位大学生决定跳槽,但是由于签订了服务期的协议五位大学生为十万块的违约金发愁。
本期问题:
五位大学生可以不用付违约金就离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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