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透露,今年以来,全国共有22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18.4%。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和新疆的15.2元。(8月23日京华时报) 对于国民而言,涨工资无疑是个好消息,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的尊重及对劳动者的关怀。对于国家而言,此举措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向更有技术含量领域转型;上调还可增加国内消费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向内需增长型转变。不过,在笔者看来,要让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真正落实到惠民利民上,至少还须注意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事实上,从以往很多情况看,每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总有不少企业对此“不感冒”。更有甚者,表面上看是认真执行了,但却通过明升暗降的方式应付了之,例如通过克扣其他福利待遇去填补涨工资所增加的成本,最后员工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面前颇感“口惠而实不至”。基于此,要想落实好政策,一方面固然需要广大职工强化维权意识,积极举报冷处理政府规定的企业,另一方面更需要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级工会主动深入各企业查一查账目,看看有没有按照新标准为工人发放工资,给广大劳动者以权利救济。 二是要务必清醒地认识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负效应。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中得到这样一个结论:“最低工资制会导致劳动供给的增加,需求减少进而造成失业。这种旨在减少贫困而制定的保障制度不仅不能对减少贫困起作用,反而扭曲了资源配置。”确实,工资本身就是一种劳动价格,形成于市场竞争。换而言之,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决定的,并不是政府决策者能够决定的。事实上,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价格,并被严格执行,这个最低工资虽然提高了部分劳动者的收入,但很有可能降低了整体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率。 打个比方,原先用人单位规定1000元一个月,聘请了两个人。如今最低工资标准到了2000元,工厂如果不想不违法又不想增加成本,势必愿意将这2000元花在一个更能干的熟练工身上,如此一对比,有一个人就失业了。而在我国就业形势一直相当严峻的眼下,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很容易无形中增加年长者、无工作经验者、残疾人士等的就业压力,因为这个标准他们都可能难以进入劳工市场——尽管劳资双方都愿意接受比最低工资更低的工资水平,但毕竟掰不过法制威严。例如最低工资的法国,十八到二十五岁的青年失业率便长年徘徊于20%。 说到底,工资是一种劳动价格,价格在市场竞争形成,这包括卖方与卖方之间竞争、买方与买方之间竞争。因此,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决定的,并不是决策者能够决定的。如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工资,那么就干脆立法规定人人都是高收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并不能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反而可能剥夺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正因如此,政府在善意地积极提高最低工资时,一定要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就业状况,完善相关的保障机制,如提高失业保险金、消除就业歧视,等等,以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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