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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发(L)(2010)87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6号)精神,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统筹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583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9805元,下限不得低于1583元。
二、市本级统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当期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月缴费基数为9805元;第二档月缴费基数为2991元;第三档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第四档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常劳社险〔200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费,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三、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统筹区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2991元。
五、市本级统筹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人员2010年度计发补贴的基数为1430元。
六、2010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
七、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211元/月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计发标准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1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执行,具体过渡办法由各辖市、区进一步明确规定。
八、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统筹区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424元。
九、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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