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秋节、国庆节由于双节距离较近,导致节日放假安排复杂,因此也被大家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用人单位在双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其加班费用计算如下:
一、关于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倍数问题 根据《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中秋节、国庆节放假期间,会遇到二类情况。第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第二类为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给与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关于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加班费最低支付额 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任意一天被安排加班,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1120元计算其最低加班费为154.48元。9月24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任意一天被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最低加班费为102.99元。 提醒:
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该从用工成本角度出发,非必须岗位应该安排劳动者休息,如果不能安排休息必须加班的,则应依法结算加班工资,切不可用节假日值班形式来规避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