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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2005年3月被一木艺制品厂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20日,A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治半个月后仍未痊愈。A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了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A的劳动合同。A认为厂方在自己疾病未治愈的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享受病假待遇。而厂方则认为,A属于试用阶段,不享受医疗待遇,其生病不适应工作要求,厂方可以辞退。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在经过庭审调查后裁决用人单位解除A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并要求厂方补发A住院期间的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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