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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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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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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核定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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