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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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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5 20:54: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时间】2011年11月11日下午2:30-3:30
  【地点】市行政中心惠风厅
  【发布人】市人社局副局长朱建林、市人社局医保处虞敏娥
  【主要内容】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情况
  【主持人】市委宣传部陆炜
  【邀请媒体】中新社、新华日报、科技日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苏经济报、江苏工人报、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台、常州电视台、中国常州政府网站、中吴网、中国常州网
  
  【陆炜】
  大家下午好!常州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媒体的各位朋友介绍常州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先向各位介绍今天在新闻发布台上就座的人员,他们是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建林、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虞敏娥。参加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内外各类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在此我代表主办方对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和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先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朱建林介绍情况,然后回答记者提问。下面先请朱局长介绍情况。
  【朱建林】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
  首先借此机会,我代表人社局对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位新闻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将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纳入全市六十项重点工程内容,先后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9号)。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主要对以上两个文件作简要介绍。
  一、《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暂时中断生产和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我市于2003年出台《常州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今年市政府出台的常政规〔2011〕8号文件,对我市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产前检查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二,生育医疗费实现限额报销、超额分担。
  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第三,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结算为主的补偿方式
  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2、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参加生育保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果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生育保障待遇条件的,本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3、实现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二、《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我市于2000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由参保人员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随着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逐步增强,我市又先后建立了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贴制度,减轻了部分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今年市政府出台的常政规〔2011〕9号文件,扩大了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贴范围,将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以外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了补贴范围,这项措施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1、市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基本待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由医保基金给予一定补贴的制度。
  我市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起付标准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基金补贴,其中,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贴7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补贴50%。参保人员市外转诊的,医保基金补贴比例在市内就医同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2、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基本条件
  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但是按照“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原则,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和转诊制度,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将其转诊到市内其他医疗机构,需要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参照市外转院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不过,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者在规定的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就医地已转往外地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受首诊、转诊制度的限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市本级统筹区首诊医疗机构暂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医疗机构,市内转诊医疗机构暂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三级医疗机构。不受首诊、转诊制度限制的专科门诊包括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〇二医院精神科和德安医院精神科。
  3、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后,原有的门诊统筹制度继续保留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后,我市原有的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门诊特定病种和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继续保留。已经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如果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原不符合条件但现在已经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谢谢大家!
  
  【陆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衷心感谢各位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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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16 10:05:42 | 只看该作者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 "" “” '
【常人网】太棒了!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1 11:22:2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发贴辛苦了,谢谢楼主分享!
感谢群主及时发布信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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