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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原系一上海某软件公司的首席设计师,自2001年4月进公司。2004年11月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愿随搬迁的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愿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A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04年12月初为A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却拖延不决。A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至另一城市的员工不随迁,公司据此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据此,仲裁庭作出了公司应支付A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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