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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读者咨询:“我是某有限公司3年期合同制职工。今年8月由于子宫肌瘤手术后,按医嘱在家休养2个月,我就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在家休病假,11月1 日病假休完回公司上班,发现公司停缴了我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告诉我,因这俩月我没上班,所以公司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应由自己负责。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专家认为,尽管《劳动法》对职工休病假期间社保费用应当如何缴纳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该法关于职工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精神可知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我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见,职工有休病假并获取病假工资的权利。你作为公司职工,在病休期间,依然是公司职工,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和你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缴费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可见公司以你病假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为由,不履行缴费是不对的。
对此,该读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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