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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王于2005年6月15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元。2007年6月15日,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5日2008年6月14日。2008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问题1:2008年6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问题2:同上案例,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2、王女士是一家IT公司的销售人员,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需要外出销售,王女士经常工作在外,无法到公司进行考勤登记。突然有一天,王女士接到了单位的一纸通知:“因为员工手册中规定‘外出工作、办事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否则属于严重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王女士外出销售,却从来没有让单位领导审批过,因此王女士已经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外出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由将她解雇。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
用人单位能不能以王女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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