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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白领张女士入职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转正后几个月,张女士却因怀孕被公司发现已婚,遭到解聘。今天上午,用人单位与张女士因为“隐婚”解聘产生的诉讼在朝阳法院开审。单位称,解聘张女士主要是因为诚信问题。“隐婚”究竟是否构成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还要等待法院作出判决。
2010年7月,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张女士均填写的是“未婚”。
过了试用期,转正一个半月后的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次意外怀孕,令张女士“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张女士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北京铭万智达公司于2010年12月将其解聘。
去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裁决,铭万智达公司与张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解聘后张女士的工资损失。因不认可仲裁结果,铭万智达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院。
上午,铭万智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以证明张女士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对此,张女士表示认可。代理人强调,公司是因为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才将其辞退,并不是因为怀孕。“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
但张女士表示,当初求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出特殊要求和特殊说明,她也没有因为隐瞒婚姻状况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对于自己隐婚的原因,张女士说,她担心如果告知公司自己是已婚,有可能不被录用。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仲裁时曾明确表示,张女士应聘的工作有出差性质,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上午在法庭上,原告单位也承认,招聘时除了在填写的相关表格中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询问,但在招聘时,并未对岗位对婚姻状况的要求作出特殊规定和说明。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人士分析:
婚否不足以构成解聘理由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表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则认为,除非用人单位在应聘时作出了明示,否则即便应聘者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诚信有问题,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进行教育或者调岗等。
从另一个角度讲,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设置了门槛,并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一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还要看这个“门槛”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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