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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电动车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老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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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1 14:2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1月1日以前,根据未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电动车是不是机动车辆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事实上,事故发生时,许多肇事电动车往往是超速度运行,这时,电动自行车是否该界定为“机会车”变得有争议。许多案例表明,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电动车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1月1日以后,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交通事故包括了电动车造成的事故,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以后,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因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伤害的,只要被认定己方为非主要责任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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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14:45:1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板凳
发表于 2012-6-11 20:27:5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地板
发表于 2012-6-12 08:02:5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5#
发表于 2012-6-12 09:30:02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6-12 12:40:4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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