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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于2011年6月5日聘请张某担任公司销售经理职务,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5日,约定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5000元/月,年终利润分红根据当年的财务实际盈利另计”,合同还表示如一方违约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元,确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试用期无。
由于张某在2011年6月5日至2011年7月初期间工作业绩非常差,给公司业务造成不少损失,于是公司于2011年7月中旬将张某调任销售经理助理一职,2011年8月19日张某因工作上的一点小事殴打同事(事情属张某不对,且该同事一直未还手,该同事多处受伤)。经过此事件,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11年8月30日正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约,并按劳动合同法给予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张某不服,对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还有在其任职期间的延时加班,折算加班费予以发放。
问题:
1.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张某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2.张某仲裁的理由是否合理,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加班费?(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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