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确保新《条例》贯彻落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的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我市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存在较大差异,将我市一类行业、二类行业、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设置成三档(见附表),其中:市本级按第一档基准费率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视当地实际情况,报各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选择适用档次标准。 二、我市各地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确定;尚未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地区,应按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三、市本级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确定。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各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但最迟执行本通知时间原则上为2013年1月1日。 附件:常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档次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调整基准费率 通知 附件: 常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档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