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老邢曾是某国企的财务主管,在朋友的再三邀请下,与原公司司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加入以朋友担任总经理的机械设备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几个月后,老邢的朋友被调任至集团旗下的其他企业任职,总经理职位被一位新人接替。人事专员刘小姐告知老邢将会由新聘用的财务人员接替老邢的职位,老邢如果愿意继续干会安排将其调派至办公室负责基建工作,如果不愿意也可以办理离职。接到通知后老邢非常气愤,虽然自己明白跟上一任总经理的关系会令新任老板有所芥蒂,但公司不应当怀疑他的职业操守,自己作为一名专业的资深财务人员,转而去做行政工作完全是浪费资源,公司无权擅自让他调整岗位,更不能以这种理由让他离开公司。可人事专员刘小姐的解释是,老邢在原用人单位办理的是停薪留职手续,与该国企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之间属于单纯的劳务关系,再加上之前双方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约定,因此公司完全可以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结束老邢的工作。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随时停止老邢的工作?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有了这些规定,老邢和公司之间,甚至其他因聘用退休、内退、下岗待岗等人员产生的纠纷争议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老邢的身份属于从其他用人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在新公司再就业的性质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老邢也就可以主张公司在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薪酬待遇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协商一致的程序。同时,如果公司想要解除老邢的劳动合同也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都具有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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