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能不能要求补偿休假工资
【案由】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今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间,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中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的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其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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