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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经社会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黄某工作努力但业务能力不足,公司因工作需要准备出资送黄某去参加业务培训。黄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为省却另行培训的手续,同意了黄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一万元。
一年后,黄某因跳槽而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已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黄某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对黄某的辞职不予同意。黄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黄某认为: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没有依据;自己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公司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用,就是出资对黄某进行了培训,按规定黄某应为公司服务五年;黄某在服务期内辞职造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期问题:
黄某是否需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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