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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月薪高达2.8万元的女白领吴微(化名)因患抑郁症,在公司地下三层自缢身亡。今年1月,吴微的父母曾以女儿与外籍公司拥有劳动关系提出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共计448万余元,未获法院支持。此后,其父母再次提起侵权诉讼,索赔480万余元。记者昨天从(上海)静安区法院了解到,吴微父母一审被判败诉。
工作压力过大
吴微的父母诉称,2005年11月,女儿吴微与伦敦金融城(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收入约为2.8万元人民币,负责开办公司上海代表处,后成为了该代表处首席代表兼中国区负责人。吴微工作很繁忙,但只有一名于2008年5月招募的助理协助开展工作。长期超负荷的工作环境,导致吴微在入职后患上抑郁症,需经常前往医院治疗。2011年4月9日至15日期间,公司领导访华,吴微参与负责相关事宜,却因一场音乐会门票之事受到斥责。2011年4月21日下午6时许,吴微在公司所在大厦地下消防通道内自缢身亡。
吴微父母认为,因上述原因及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导致吴微身患抑郁症,种种因素最终导致女儿自缢死亡。
法庭上,公司辩称,吴微的死因是自缢,公司在该过程中没有协助更没有教唆。吴微父母未能证明吴微患上抑郁症与工作有关。
适用何地法律
审理中,吴微的父母要求在本案中适用英国法律,认为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司高层管理人在伦敦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形式向吴微施加压力,加害的来源地指向伦敦,说明侵权行为地在英国,因此适用英国的法律。吴微因生前工作而罹患抑郁症,遭受疼痛和痛苦,并丧失对家庭成员的供养能力,要求该公司按照利益损失及赔偿金等折算为近50万英镑。
公司反对适用英国法律,认为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确定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中吴微父母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单位不应承责
法院查明,吴微生前未曾婚育。2008年1月1日,吴微经对外服务机构派遣,至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吴微生前所写书信中表示,她陷入抑郁已有时日。2004年12月26日,曾前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需服药治疗。此后,吴微一直在该中心接受治疗,其间病情时而稳定,时而波动。至2010年2月6日,吴微经医生诊断仍需服药治疗。
法院认为,本案两原告及吴微在中国居住,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吴微父母主张公司对吴微之死有过错,应证明该过错与吴微之死有因果关系,除非吴微父母主张的侵权行为属法律规定推定公司有过错的情形或法律直接规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签署的派遣协议,公司的行为是安排吴微完成工作,就目前吴微父母的举证看,公司行为并未超越该范畴,也未被确认有违法用工的情形。吴微死因系自缢,与公司安排工作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吴微承担了较重的工作任务,但她的职位决定了她比一般雇员承受更多的工作压力。现行法律没有设置公司因所雇高管承受较高工作压力,而必须对高管的心理健康承担更多注意义务。法院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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