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谢玉芬被一家外企聘用,一天,她下班后,部门经理又要求其做一些与岗位无关的工作。但随后几天,很多同事与谢玉芬一样加班,且没有加班费。为此公司答复,公司《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部门经理有权安排其从事不超过1小时的其他劳动,并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针对这一现象,有关专家表示,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更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