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拒绝给流产员工放产假违法 赵女士因身体不适而长期服药,由于担心会影响腹中的胎儿,不得已做了人流。术后,赵女士向公司申请产假。而公司则认为赵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赵女士遂咨询单位做法是否正确? 法律人士指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对于赵女士的产假申请,其所在公司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其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常发放。(来源:劳动午报 张雪洁) 案例二:工作仅两日就受伤 企业也要担责赔偿 2011年5月13日,李某经他人介绍到某石材厂从事花岗石板材切割工作,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15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李某被石板砸伤右小指,送医院治疗。伤好后,李某与该石材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诉至五莲法院。 庭审中,虽然石材厂负责人承认李某在其石材厂工作,但对赔偿事宜反应激烈,认为李某仅在石材厂工作两天几乎没有为石材厂创造劳动价值,却因受伤要支付他大笔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对此难以理解。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到石材厂对其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让其了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石材厂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支付李某各项损失1.5万元。(来源:山东工人报 王阳 郭琦) 案例三:上班途中被同事殴打不属于工伤 某企业中层领导杜某上班途中遭下属殴打报复致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维持人社局所作的决定。 原告杜某系福建莆田某鞋厂的部门经理,其下属张某因工作原因对杜某不满。2012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张某纠集三人在原告上班途中将杜某殴打。后经鉴定杜某受轻伤。2013年3月,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3年1月,杜某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莆田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杜某不服,向城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莆田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原告杜某认为,张某纠集他人殴打自己是因为不满其作为上级在正常履行职责时对他的管理。另外,遭受暴力伤害的地点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但这一过程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上下班途中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无恶意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被告莆田市人社局认为,杜某受伤害事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维持被告的决定。 日前,城厢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虽然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案外人的殴打报复致伤,但遭到暴力伤害的时间不是上班时间,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内,故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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