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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6年8月A与某机械厂工作,签订了期限至1997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机械厂送包括A在内的一批职工去上海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并就此与A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1997年4月至2002年4月,但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A为机械厂服务的服务年限是8年。1997年11月培训结束,A回厂继续工作。2002年初机械厂几条生产线转产,该厂决定不再与这几条生产线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无“三期”、医疗期等法定特殊情形的职工续订劳动合同。2002年4月A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A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是8年,机械厂至少还应当与其续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至劳动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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