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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保费不变 我市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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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6:2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12月1日起,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我市将提高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扩大市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补贴范围,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补贴范围。
    记者从我市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今年,市委市政府将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纳入全市六十项重点工程内容,先后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9号)。
    生育保险制度大幅度调整
    1、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产前检查实行定额补贴。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二,生育医疗费实现限额报销、超额分担。参保人员产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参保后失业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参保人员补偿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实时结算为主的补充方式。参保人员持职工医保卡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2、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需要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参加生育保险。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果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本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3、实现了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待遇水平和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补贴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由医保基金给予一定补贴的制度。
    我市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起付标准统一为每年度1500元,最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退职)人员45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55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中,院前急救以及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补贴7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保基金补贴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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