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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在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王某开始上班工作。2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2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公司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无关系,公司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题:
1、王某虚构工作经历,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公司与王某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请说明理由)
3、HR在日常工作中如何避免“虚构工作经历”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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