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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新税法,为何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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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4:5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据报道,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面对质疑,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称,由于软件没有升级更新,只能先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按照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均应该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征收。就此,记者今天进行了采访。
  双重标准?
  谢小姐是上海一家企业的白领。9月5日发工资后,她的好友向她提及,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较上月少扣了70多元。而谢小姐却发现,自己拿到的工资条扣税数额仍和上月一样。“我和朋友工资差不多,为何扣税不一样?”在询问财务后,公司会计告知她,扣税是经过地税局批准的。谢小姐心中不禁产生疑问,难道所得税减除有“两个版本”?
  在北京,徐先生在9月5日收到自己的8月份工资时也发现,到手的8月份工资竟然和7月份是一样的,并未增加。根据徐先生提供的工资条,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6554.4元,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应纳税额为4554.4元,需缴纳的个税为4554.4乘以15%减去125,等于558.16元。而根据新个税法,新的起征点为3500元,应缴纳税额为3054.4元,个人所得税为3054.4乘以10%减去105,等于200.44元。也就是说,按照新旧个税法,徐先生需缴纳的个税相差357.72元。
  令人费解的是,对于何时开始按照3500元起征点征收个税,不同地税所的解释截然不同。对于多交的这300多元个税,徐先生致电分管其单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税务所,得到的答复为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仍需要按照旧的个税法进行纳税。而北京市第二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9月1日后所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与新个税法相悖。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与新税法相违背,“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应该按照新税法执行”。
  把多收的税退回来!
  据报道,最近多个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据上海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介绍,9月份工资按2000元起征个税,是由于上海市地税局的软件和平台没有跟上新个税法实施完成更新。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由于软件没有升级,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网上报税的操作,地方税务局也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新旧个税法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1日以前已经有了明确解释,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为保证新旧个税起征点的无缝衔接,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有评论人士指出,调整个税起征点,是回应和照顾低收入群体和工薪阶层的一项惠民政策。部分地区或以软件没有更新升级为理由推迟搪塞、或干脆不说明理由公然拒绝,这种阳奉阴违的作法,让国家政令的执行打了折扣,更让税务部门的权威性、公信力下降。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税收关系到公众的钱袋子,更关涉公民权益。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因而征税是否公平合理,同公民最基本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密切相关。税收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而非“多收为能”。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迟缓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涉嫌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相关地区和部门应该立即纠正错误,唯有依法征税,方能取信于民。”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分析称,面对这种情况,退回税款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协商后,税务机关直接退还税款给单位;第二是当前多缴的税款抵扣下月应缴个税税款。多缴税款如何返回,理应有明确说法。
  权威说法
  针对有关报道,9月12日,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将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11日,厦门地税局透露,厦门个税新申报系统上线运行,软件的上线通知以及具体申报操作方法,已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专栏公布。
  不过,由于部分企业已于9月初发放了8月份工资,并依然按照旧的个税法扣除了税款,这部分纳税人可否追回其多缴的部分?税务部门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陆税务部门网站反映。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给出了权威说法: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同时,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位负责人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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