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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灰灰 于 2011-3-29 22:01 编辑
李芳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外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近期遇到了一件的劳动争议难题:
该公司通过网络招聘的途径招聘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代表王剑,王剑是北京人,根据公司要求,王剑主要负责北京、天津和唐山地区的销售工作。2007年4月5日,王剑到公司报到,随后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在每月10日将工资存到王剑在北京的工商银行卡利,社会保险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并约定如出现劳动争议问题,必须在上海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半年后,王剑因公司未付加班工资和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北京分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了王剑的申诉,在申诉书中,王剑要求:1:补发半年以来的加班工资;2:按北京市标准补购社会保险。
而身处上海的李芳却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受理王剑的劳动争议申诉,于是派律师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但无效。
本期问题:
1、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没有权利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2、如王剑在上海提起劳动争议申诉,判决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3、如果你是人力资源部经理李芳, 你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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