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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高两项征免个税扣除标准 为工薪族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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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9:5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近日根据我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依法调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 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的扣除标准。据地税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167052元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 得税”,依据上述政策及深圳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 167052元。
    超过的部分,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税,即: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调高至13921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 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 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依据上述政策及深圳2011年统计公报数据,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据地税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少数扣缴单位误以为只有工资单上列明的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往往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依据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比如: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公积金2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应发4000元、实发3800元,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为4200元,因此应当在4200元基础上,而不是在4000元基础上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的400元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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