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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2-4-26 22:16 编辑
2011年5月,李先生来到某外资公司工作。签订了合同。但在工作中,由于他操作技能欠佳,连续数月都没有完成劳动定额,因此公司认定李先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人事经理找他谈话,告诉他不能胜任目前的本职工作,将调离其它岗位工作,李先生表示同意。
不久,公司把李先生调到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并且工作难度相对较低的岗位。可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不久,公司以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理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要求李先生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并在三天内离天公司。
李先生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想到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的答复:“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给了你一次机会,你还不能胜任,我们公司已经仁至义尽了。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解除的劳动合同,跟严重违纪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一个待遇,都不应该享受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李某不服,于同年9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李某的要求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请说明理由)
2、李某这种情况公司可否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说明理由)
3、如果可以解除的话,应否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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