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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变“员工”骗取生育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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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20:1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一家有20名女员工的公司里,不到半年时间,先后有15名女工生孩子,并领取了共计15万元的生育保险金。可奇怪的是,这15名女工,竟然从未在该公司里上过一天班。如此怪象,引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社保部门的关注,一个涉案200多万元、牵涉200多名孕妇的特大诈骗案由此浮出水面。

一公司半年内15人生育

2011年7月,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接到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称,柳州市清宇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情况反常,该公司近20名女“员工”中,半年内竟有15人先后生育小孩。然后,该公司据此先后向该局申领了孕妇的生育保险金,共计15万多元。而生育保险金下拨后,这15名女员工随即与该公司脱离了用人关系,她们原来按月所交的生育保险费也随之停缴。经查,这15名女员工,根本就没到该公司上过一天班,而是被“挂靠”到该公司的。

警方从清宇咨询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入手,很快摸清了具体情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60多岁的女子刘某某,股东为陈某、潘某。警方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15名孕妇名单,逐一开展调查。

经查,2010年5月,已经怀孕的陈菊,以清宇咨询公司职工的名义参保,同年10月小孩出生。2011年2月,她领到了生育保险金后被公司辞退。

民警决定从陈菊身上找突破口,遂到她家调查,发现他们夫妻俩所说的自相矛盾:陈菊称只得到几百元,而丈夫何某称得到3000元,但他只给了妻子几百元,余下的被他留作了私房钱。警方根据何某交代,锁定了一名涉案人潘某。几经周折,民警终于在柳州市燎原路附近,将潘某抓获。

结伙骗保“大干一场”

据30岁的潘某供述,她原来在一社区做街道工作时,认识了一个名叫黎艳的女子,后辞职跟随黎艳一起做“生育保险业务”。经查,清宇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即为黎艳的母亲,股东陈某是黎艳的亲戚。诸多线索,均指向黎艳。

黎艳落网后交代,今年33岁的她是财会专业毕业,曾在单位里当过财务,后辞职“创业”,帮一些公司管理账务,并兼做一些中介业务。2007年,黎艳生小孩后,享受到了生育保险待遇,她见单位交的费用很低(每月仅10多元),而从社保部门领到的生育保险金却很高,觉得有利可图,遂萌生了利用孕妇骗取生育保险金的歪念头。她与手下工作人员张某、陈某经过密谋,决定先找几个孕妇试试,将对方挂靠到朋友或自己的公司,以公司员工的名义参保,果然尝到了甜头。于是,3人决定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200多名孕妇被拉下水

办案人员了解到,黎艳、陈某和张某等人先后成立了“柳州市开心家政服务部”、“柳州市刘嫂家政服务公司”、“柳州市宇凡家政服务公司”等多家公司。然后,三人发动亲朋好友,寻找符合条件的怀孕对象:要么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要么没有交过生育保险,要么有单位但没有购买生育保险,且怀孕时间要有时限(孩子出生前6至9个月)。承诺条件也相当诱人:不用交任何费用,由所挂靠的单位交,等生下小孩后,就可以得到两三千元的生育保险金。而孕妇们只需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先挂靠到单位或公司,等生小孩后再提供准生证、孩子的出生证、医院发票等手续,即可申领生育保险金。

为帮女儿广开“财源”,60多岁的刘某某也亲自上阵。一次,她在小区散步时,遇到了一个孕妇,于是,极力游说对方到女儿所办的公司参保。

在黎艳等人的“操作”下,牵涉其中的孕妇人数不断增多,至案发前已有220人。

黎艳安排手下人员,分别以挂靠的公司的名义到柳州社保部门领取《企业职工增减表》填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随着孕妇的增加,仅靠她们注册的几家公司已不能满足需要,黎艳又找朋友帮忙,有经营不善想注销的公司,就“借壳”给她使用;正常经营的,就许以一定的好处。

据了解,领取的生育保险金的绝大部分进了黎艳及同伙的囊中,“员工”所得只是极少部分。得手后,黎艳就将这些“员工”在公司的名单上删除,然后将新增的孕妇名单补进来。黎艳等人的疯狂骗保行为,终于引起了柳州社保部门的警觉,最终导致东窗事发。

钻法律空子骗保

据警方介绍,涉案人员中,上至主要嫌疑人黎艳等人,下至200多名孕妇,均或多或少地从骗保中得益,形成一个既得利益群体。因此,事发后,面对民警讯问,各方都极力地隐瞒事实,导致警方调查时费尽了周折。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多以单向联系,必须把所有相关联的人全部找到,并认真梳理,证据链才能连接起来,其中黎艳等人所申报的参保资料和银行转款手续等资料,就多达9大本,叠起来有近1米高。据悉,这起骗生育保险案在广西尚属首例。

据办案人员介绍,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另据介绍,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案人员认为,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各地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一样。在本案中,黎艳等犯罪嫌疑人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成立大量虚假公司,拉上众多孕妇加入让其成为“员工”,以达到骗保的目的。

目前,涉案的23名人员中,有20人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另3人取保候审。此案的深挖和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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