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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大学毕业后,李哲和范青同时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当时李哲是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范青则是被自己所在公司派遣到科技公司的。进入公司后,主管明确告诉二人不许向同事们打听工资数额,要做到工资保密,否则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6月,李哲和范青一起去广州出差,二人在互相聊天的过程中,范青得知李哲的基本工资是2500元,而自己却只有2000元。范青认为自己与李哲做的是一样的工作,工作量也是相同,为什么自己会比他少500?于是范青找公司财务人员问问清楚,财务部答复说范青是与下属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工,工资与李哲不一样是正常的。2天后范青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管说由于范青打听员工工资,违法了公司规定,所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会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郁闷的范青不同意公司的做法,于是向劳动仲裁提出了申诉,请求若要解除合同,公司必须补齐2年来每月相差的500元的工资。
本期问题:
面对这种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范青能否得到支持?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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