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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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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18:1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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