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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系莒县某村邻居,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平时不管谁家有事,另一家都过来帮个忙,搭个手,所以关系处得很好。2011年11月份,刘家翻建房屋,李某“义不容辞”地过来帮忙。同月13日,李某在拆墙过程中,墙上的石头及钢钎掉落将其致伤,造成李某左足第一跖股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李某伤后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4500元,刘某为李某支持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李某出院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李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刘某一看,光伤残赔偿金就近15000元,数目可不小,就不想付了,对李某说:“你自己愿意来帮工,又不是我让你来的,我给你支付医疗费就不错了,别的不赔了。”李某无奈于2012年5月10日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李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且刘某未明确拒绝李某的帮工行为。刘某对李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近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123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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