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某与某交通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劳动合同,但他干了不到两年就提出辞职,公司勉强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他秋后算账,要求林某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返还公司已经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道理吗?
【案件回放】
2007年11月7日,林某与某交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林某的工作岗位为汽车营运驾驶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收取林某技能培训费438元、资信保证金1000元;公司为林某提供驾驶汽车技能培训,报销培训费用3800元、考试费710元,发放生活工资/月(补贴)12085元,年终奖金2943.59元、高温补贴600元。
林某由于个人原因,2009年1月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你劳动合同期到2017年11月才终止呢,为何要走?”
交通公司开始不同意林某辞职,但经不起林某的软缠硬磨,勉强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交通公司来个秋后算账,将林某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林某:
1.返还汽车驾驶培训费用、全部生活补贴。
2.返还公司为他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