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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员工提前辞职引发福利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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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0:2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提供福利住房。员工提前辞职,并与公司达成福利房购买协议,却事后消极支付房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公司,员工不服上诉未获胜诉后向闵行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记者昨天获悉,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请求的决定。



郑先生与某通讯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公司向郑免费提供两居室住房一套,若郑在公司连续工作满8年,住房产权就归郑,否则由公司收回。嗣后,郑工作未满8年,要求辞职,公司同意。但郑没有将所住房屋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协商,郑与公司达成了购房协议,不过郑始终没有支付房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给付房款并支付自解除劳动合同后房屋的租金。法院经审理适用民法通则处理此案,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郑不服,通过上诉、申请再审未获得支持后向闵行区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法予以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郑先生自身原因,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就提前离开了工作单位。此时,双方对郑先生的辞职、房屋的腾退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购房协议。这一新协议是双方就房屋的价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它的标的是房屋的价款,而原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本案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予以处理。



该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于近日作出不支持监督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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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3 01:51:17 | 只看该作者
好帖必须得顶起
板凳
发表于 2013-4-2 16:53:49 | 只看该作者
very good
沙发
发表于 2013-3-31 12:24:20 | 只看该作者
小白一个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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